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捷克台灣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英文譯名為 “Czech Taiwanese Association”
本會捷文譯名為 “Česko-Tchaj-wanská společnost, z. s.”
第 二 條 本會為僑居捷克之台灣人或是認同台灣之個人所組成,依據中華民國人民團體法及捷克 § 214–302 občanského zákoníku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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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僑居捷克各地台灣裔個人及家庭的聯繫與交流、互助與資訊流通,聚集資源以利中文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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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中華民國與捷克民間文化交流、繁體中文師資導入,提升國際知名度,及宣揚民主政權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會員
第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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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正式會員為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連續居住捷克三年以上或加入本會三年以上、不限國籍、年滿廿歲、具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繳交入會費後即成為正式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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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預備會員為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不限國籍、年滿廿歲、具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繳交入會費後即成為預備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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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會員須以直系親屬為準則,最高不得超過5人,其中一人為代表,代表之入會條件與正式會員相同,繳交入會費後即成為家庭會員,該代表之權利義務均與正式會員相同。如家庭會員中,無符合正式會員條件者,則其權利義務則與預備會員相同。
第 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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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及家庭會員之代表(或預備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出席(列席)會議,及繳納常年會費之義務,若連續三次未出席(列席)會議,經會員大會決議得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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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事項,應有正式會員二分之一出席,經出席會員二分之一同意,其決議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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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會員,於會議期間,僅有列席會議提供意見之權利,但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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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不得以本會達營利事業、政治、宗教宣傳之目的。若違反本會宗旨或從事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經三分之二會員大會決議,得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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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各項原因被取消會員資格,需經一年後始得重新申請成為會員,其年資不得延續計算。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六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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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正式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一次,並由會員大會開會期間推選會長,會長四年一任,連選得連任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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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並為會員大會之當然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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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視情況徵設必要之職位。助會長推廣會務、舉辦活動及財務規劃,以上各職由會長遴選或解任,並對會長負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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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有理事會,須由最少五位理事組成,會長為當然理事,其餘理事由會員大會選出,其任期與會長任期一致。會長為理事會之當然主席。理事主要任務為襄助會長處理及推廣會務。並負責對臨時性業務做出決斷。該決定需在一年內經會員大會追認。另設有監事一名,由會員大會推選。其職責為監督理事會決議、財務支出狀況,並於理事會決議有明顯違背本會宗旨時,提出建議與修正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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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下設捷克台灣正體中文學校與華語文中心 ,其組織章程與權利義務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章 會址
第 七 條 本會會址為Sněmovní 7, 118 00, Praha 1- Malá Strana。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八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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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會費:正式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捷克幣1000克朗。預備會員則減半繳納之。如由預備會員轉為正式會員,則僅需補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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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會費:正式與預備會員捷克幣每年800克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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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會員入會費2000克朗,常年會費2000克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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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接受會員及外界之捐贈或補助,俾供本會會務之經費。
第 九 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會員大會期間,會長應將去年度收支情形,向會員大會報告之。
第 十 條 繳納會費日期為每年十二月一日,逾期三個月經兩次催繳不繳納者,視為自動放棄會員資格。補繳後恢復其會員資格。如逾期超過一年,則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 十一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 十二 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十三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